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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程序猿要注意了!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为侵权

2019/12/18 1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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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院对一起涉及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原审原告是敦骏公司,原审被告是腾达公司。

  敦骏公司是涉案专利“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敦骏公司认为腾达公司制造、销售的W15E、W20E、G1等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均侵害敦骏公司涉案专利权。敦骏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依据为权利要求1、2,其内容为:

  1.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

  一审法院认为,腾达公司业务用户使用被诉侵权产品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时,再现了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方案 ,因此,腾达公司未经敦骏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腾达公司腾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并对敦骏公司主张的500万元的赔偿数额予以支持。

  腾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敦骏公司上诉至最高院。

  腾达公司上诉称:侵权产品执行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有明显的区别,被诉侵权产品需要先通过用户设备与用户要访问的真实网站建立TCP连接,才能后续重定向到认证网页。而涉案专利则是直接通过接入服务器中的“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从而取代真实服务器与用户设备建立TCP,进而后续重定向到认证网页。而且,对于被诉侵权产品而言,由于用户设备需要与真实网站建立TCP连接,因此只有当用户设备输入真实有效的域名或IP地址才能实现强制Portal业务。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技术属于网络通信领域,该领域具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特点,决定了该领域的专利只能撰写为需要多个主体参与才能实施的方法专利,然而这些方法专利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都是以软件的形式安装在某一硬件设备中,由终端用户在使用终端设备时触发软件在后台自动运行。从表面上看,终端用户是专利方法的实施者,但实际上,专利方法早已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得以固化,因此,可以认定腾达公司实施了敦骏公司的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最终,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